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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班

                 招生简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六号令(2000年3月16日发),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物业管理员属于持证就业的目录。

    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需求,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下发《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员和电子商务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75号), 决定在全国展开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工作。2002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下发 《关于物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劳社鉴发[2002]3号),对物业管理人员统一鉴定作了详细规定。

招生细则如下:

* 职业等级:

  助理物业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物业管理员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 培训内容:

物业管理方案的制订、物业管理制度、物业管理资金的管理、房屋

构造与识图、房屋修缮预算、综合经营服务

* 申报条件:

助理物业管理师:

(1) 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年以上,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可直接报考;

(2) 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年以上,可直接报考;

(3)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可直接报考。

物业管理员:

(1)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 从事物业工作。

* 资格认证:

参加培训和鉴定(考试)、评审合格者,由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颁

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物业管理师证书。

* 收费标准:(包含培训、鉴定费、教材费、报名费)

助理物业管理师: 960元/人

物 业 管 理 员: 760元/人


* 培训和考试安排:

第一期: 2006年3月11日开课 (周六班——物业管理员)

         2006年3月12日开课(周日班---助理物业师)

         注:每周上课一次,共八次

第二期: 2006年4月1日开课 (周六班——物业管理员)

         2006年4月2日开课(周日班---助理物业师)

         注:每周上课一次,共八次

考前串讲:物业管理员: 2006年5月初

          理物业管理师: 2006年5月初

考试时间:2006年5月底

上课地点:海淀区职业技术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