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第26号令)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国管财[2005]24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宣传贯彻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有关要求,为培养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级会计人才,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现将中央国家机关2006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中央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处级以上)、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5年以上并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
(二)中央管理的企业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担任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职务的人员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相当于处级以上)。
二、培训内容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人员的特点和需求,2006年继续教育安排了13期不同内容的培训班,主要内容如下:
1、行政事业类
(1)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相关问题
(2)事业单位的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
(3)行政事业单位纳税筹划
(4)政府绩效审计的若干问题
2、企业类
(1)会计改革趋势—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
(2)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比较、衔接及其相关问题
(3)企业纳税筹划与案例分析
(4)企业财务战略、战略思想与案例分析
(5)企业风险管理与价值创造
(6)新《公司法》与法人治理结构
(7)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每期培训班开设2-3个专题讲座,学员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不同的班次参加培训,具体课程和安排见附件一。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2006年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从7月11日开始,到10月19日结束。分别由北京财经管理高级培训中心、北京交通大学培训中心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培训中心在国家行政学院、北京怀柔国家审计署干部培训中心、北京十三陵石油培训中心、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承办。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部门、各单位于2006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持《中央国家机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表》(附件二)、2006年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新证”)、培训费及一寸免冠照片根据所选课程到有关地点报名。尚未换领“新证”的会计人员可先报名,参加培训报到时再补交“新证”。 |